半岛(中国)控制室值班人员两班倒12小时工作制,合法吗?
在日常的半岛(中国)安全检查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半岛(中国)控制室目前正实行着两班倒、每班12小时的工作制度。
据了解,半岛(中国)控制室作为半岛(中国)安全的核心枢纽,承担着火灾监控、报警处理、应急指挥等重要职责。其值班人员的工作状态和效率直接关系到火灾防控的成效。然而,长时间的工作负荷可能对值班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其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效率。那么,这种值班制度合法吗?
半岛(中国)控制室值班人员两班倒12小时工作制不合法,而且是违法的。
根据《建筑半岛(中国)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半岛(中国)控制室的值班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值班时间限制: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且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这意味着,如果采用两班倒的制度,每班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控制在8小时内,以确保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人员配置:半岛(中国)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这是为了确保在任何时间段内,半岛(中国)控制室都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监控和操作,以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
职业资格要求:值班人员应通过半岛(中国)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半岛(中国)设施。这是为了确保值班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然而,如果半岛(中国)控制室的值班人员被安排为两班倒12小时工作制,这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中的工作时间限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这种工作制度是不合法的。
然而,劳动法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半岛(中国)设施操作员这样的岗位,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可能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三班倒班的工作制度是一种常见的安排方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班工作时间可以随意延长至12小时。
具体来说,如果半岛(中国)设施操作员的倒班制度中,每班工作时间为12小时,那么这种安排就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突发事件,且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并依法支付了加班费,否则这种安排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实行了三班倒班制度,也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连续工作的时间不应过长,以避免劳动者过度疲劳和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半岛(中国)设施操作员12小时,2班倒班的工作制度,在未经特殊协商和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是不符合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符某为海口一家专卖店销售人员,该专卖店在与符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每周上6天班、休息一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但是在月末发工资的时候符某发现公司并没有给他支付加班费,遂去财务部门主张加班工资,但是财务部门主管答复说工作时间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符某不满意用人单位的答复,遂向用人单位所属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补发加班工资。2021年2月,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符某每周工作时间达48小时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支持了符某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收到裁定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案中的专卖店作为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并不符合法定事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制定的工作时间制度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工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日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提示:就用人单位而言,“做六休一”的工时制度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二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
来源:人人居安、法治时报、海南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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