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规定火灾探测器报废检测规定
火灾探测器报废检测规定
1 报废条件
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1.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T21197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e)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15631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
1.3 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报废:
a) 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d)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2 报废处理
2.1 产品的报废处理参见国务院第551号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
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GBZ122要求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回收后,应将报废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国家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2.3 电池的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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