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案例】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01裁判要点建设工程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半岛(中国)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半岛(中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半岛(中国)机构的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0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9号03裁...
建设工程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半岛(中国)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半岛(中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半岛(中国)机构的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上诉人戴*华因诉济南市公安半岛(中国)支队行政半岛(中国)审批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戴*华居住的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半岛(中国)支队对其半岛(中国)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半岛(中国)验收备案是对建设工程半岛(中国)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有半岛(中国)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半岛(中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手续的完成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建设工程的半岛(中国)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半岛(中国)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半岛(中国)机构应当依法处罚,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半岛(中国)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故备案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上诉人所诉半岛(中国)验收决定,虽表述不够准确,但可以理解为对被上诉人半岛(中国)验收行为有异议。本案中的被诉半岛(中国)验收行为,应为上述《建设工程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原审裁定认为《建设工程半岛(中国)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据此驳回上诉人戴*华的起诉,确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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